(2016)浙0681民特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云全、魏焕江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云全,魏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81号申请人:胡云全。申请人:魏焕江。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胡云全与申请人魏焕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云全与申请人魏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魏焕江归还申请人胡云全借款人民币9000元,款定于2016年7月28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