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登富与重庆恒大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煤气化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富,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化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508号原告王登富,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1层。法定代表人廖嘉宁。被告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化项目部,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化工园区1号。负责人宾登宇,该项目部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富与被告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化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富撤回对被告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化项目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王登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