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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彦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王彦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301号原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廖昌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营,河南金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彦楠。委托代理人郑庆冬,开封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彦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地电视塔旧址也在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起诉的人民��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彦楠自2014年1月至今在开封市金明区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同时,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地中原明珠工地(开封市金明区电视塔旧址)也在开封市金明区,故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彦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