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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汪明仕与广州市新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执417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X仕,广州市新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汪X仕,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汪X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赵X聪。汪明仕与广州市新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新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汪明仕支付经济补偿金22841元。被执行人无按上述判决书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汪明仕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履行。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我市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新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判决载明的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南漖果园工业区X号之一的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上述经营场所,去向不明;本院又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漨源村和桂工业区X区的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发现在该址经营的企业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鉴于本院虽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洁梅审判员  骆慧娟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