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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安好与杨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好,杨家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2050号原告:吴安好,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高贤玉,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有,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安好诉被告杨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安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家有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杨家有价值93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吴安好、朱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31号北都花园XX幢XXX室的房产(房地权庐字第045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安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吴安好、朱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31号北都花园XX幢XXX室的房产(房地权庐字第045X**号);二、冻结被告杨家有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