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财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盛明来与张瑞凤、韩良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明来,张瑞凤,韩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财保38号之一申请人盛明来。被申请人张瑞凤。被申请人韩良。申请人盛明来与被申请人张瑞凤、韩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鲁0783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瑞凤、韩良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解封财产详见清单)。二、解除对申请人盛明来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