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财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盛明来与张瑞凤、韩良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明来,张瑞凤,韩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财保38号之一申请人盛明来。被申请人张瑞凤。被申请人韩良。申请人盛明来与被申请人张瑞凤、韩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鲁0783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瑞凤、韩良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解封财产详见清单)。二、解除对申请人盛明来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