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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秦连刚与王东扬、杨爱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连刚,王东扬,杨爱梅,吴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2903号原告秦连刚,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小璐,居民。被告王东扬,居民。被告杨爱梅,居民。被告吴刘松,居民。原告秦连刚诉被告王东扬、杨爱梅、吴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仲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小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扬、杨爱梅、吴刘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连刚诉称:被告王东扬、杨爱梅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东扬于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吴刘松提供担保,被告王东扬、吴刘松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东扬、杨爱梅、吴刘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东扬于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秦连刚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吴刘松提供担保,被告王东扬、吴刘松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秦连刚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王东扬担保人:吴刘松2015年9月18日”。现因被告王东扬、吴刘松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王东扬与杨爱梅于2012年10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秦连刚与被告王东扬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吴刘松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王东扬借原告款20000元,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王东扬与被告杨爱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被告王东扬、杨爱梅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爱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原告与被告吴刘松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吴刘松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东扬、杨爱梅、吴刘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扬、杨爱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秦连刚款20000元。被告吴刘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东扬、杨爱梅、吴刘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勇书 记 员 钟 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