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6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丽琳与单婷、金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琳,单婷,金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462号申请执行人何丽琳。被执行人单婷。被执行人金伟伟。原告何丽琳与被告单婷、金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单婷、金伟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丽琳未实现债权123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单婷、金伟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单婷、金伟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46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苏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