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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爱峰与王帅、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峰,王帅,陈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098号原告刘爱峰。被告王帅。被告陈亮。原告刘爱峰与被告王帅、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柏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