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爱峰与王帅、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峰,王帅,陈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098号原告刘爱峰。被告王帅。被告陈亮。原告刘爱峰与被告王帅、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柏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