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杨文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市民。被执行人杨文华,市民。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杨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华以其妻程玉云之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华以其妻程玉云之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62×××75中的存款132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