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杨方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杨方浓,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杨方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7314529-5),住所地瑞安市高楼镇龙湖东路。诉讼代表人林南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盛钦,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杨方浓,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方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方浓偿还借款7万元、期内利息6803.9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执、房屋所有权查询函、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方浓、杨方助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必要,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瑞行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