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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特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申请宣告姚某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姚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特字第41号申请人姚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姚某甲,男,汉族,原住沈阳市皇姑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姚某要求宣告姚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姚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姚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姚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某甲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今没有音讯,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姚某作为被申请人姚某甲的子女,现申请宣告姚某甲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姚某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