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传海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010号原告朱传海。被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被告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92.294)220号地6。法定代表人郭春起,董事长。原告朱传海与被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