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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传海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010号原告朱传海。被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被告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92.294)220号地6。法定代表人郭春起,董事长。原告朱传海与被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