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立军诉沈阳市靓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美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军,沈阳市靓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美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范立军,男。委托代理人范玉,男。被告沈阳市靓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美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负责人王冠,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范立军与被告沈阳市靓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美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立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立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范立军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