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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冲涛与黄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冲涛,黄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杨冲涛,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黄矗,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解店镇,万荣县里望乡北阳学校教师。申请执行人杨冲涛与被执行人黄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黄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冲涛1448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息均按2分计算,其中:30000元从2010年11月10日起息;37800元从2012年3月28日起息;30000元从2012年4月5日起息;37000元从2012年4月10日起息;10000元从2013年11月30日起息;均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另案将被执行人黄矗财政工资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6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