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40号原告李某某,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郭某某,天祝县某某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治坤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王占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