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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马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剑,石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38号移送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剑,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康县城郊乡马桥村。被执行人石孟超,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康县高朗乡小石行政村小石村。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马剑、石孟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剑、石孟超在监狱服刑,经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国   安审判员 董晓厂审判员陈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跃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