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海春与被执行人曾宪福返还原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春,曾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春。被执行人曾宪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腾退并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黄石市市府路小学进大门右侧靠近铁路左前方2楼右起第1间房屋;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延迟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用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宪福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