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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刑初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宗某某贩毒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3刑初第79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2013年10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砾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1月28日21时许,证人刘某某与陈某某从沈阳开车到鞍山找被告人宗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刘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30栋楼下建设银行取钱后将2400元钱交给宗某某让其购买毒品。宗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食通天饭店附近从一名男子处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回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30栋楼下建设银行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员在宗某某上衣内侧兜内搜到白色红塔山烟盒一个,在烟盒内发现白色疑似毒品冰毒晶体一袋,红色疑似毒品麻古药片一袋。2015年12月7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净重7.86克,红色药片净重0.72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供述,其辩解案发当天在其身上搜到的毒品是其借钱买来自己吸食和招待朋友的,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21时许,证人刘某某与陈某某从沈阳开车到鞍山找被告人宗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刘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30栋楼下建设银行取钱后将2400元钱交给宗某某让其购买毒品。宗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食通天饭店附近从一名男子处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回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30栋楼下建设银行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员在宗某某上衣内侧兜内搜到白色红塔山烟盒一个,在烟盒内发现白色疑似毒品冰毒晶体一袋,红色疑似毒品麻古药片一袋。2015年12月7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净重7.86克,红色药片净重0.72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宗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扣押、上交毒品入库清单,尿样毒品检测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代为购买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系累犯,又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辩解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谋取利益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言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亦曾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侯丽娟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