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卢年俊与严汝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年俊,严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164号申请人卢年俊。被执行人严汝祥。申请人卢年俊与被告严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滨开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