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民共和国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780号原告:李某某(LEEUNBONG),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IC1077908,住韩国仁川市南洞区万寿路75路70-1109-401号。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87-5-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