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吕有霞与郑伟、骆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有霞,郑伟,骆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吕有霞,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郑伟,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骆国美,女,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有霞诉被执行人郑伟、骆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