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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与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121号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29层2903号房。法定代表人庄佟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佳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晓懿,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湖科技大厦)十层东面。法定代表人章益深。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与被告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8元,减半收取为8114元,由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