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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旭英与吴刚、齐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英,吴刚,齐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张旭英,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格林花园小区15-4-502室。被执行人吴刚,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东方小区10-4-201室。被执行人齐艳华,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果岭郡小区B4-2-5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822号张旭英与吴刚、齐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82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信德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