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世栋与陆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栋,陆忠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261号原告:李世栋。被告:陆忠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栋为与被告陆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栋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