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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世栋与陆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栋,陆忠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261号原告:李世栋。被告:陆忠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栋为与被告陆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栋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