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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开学与孔祥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开学,孔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819号申请执行人郭开��。被执行人孔祥富。案由:定做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郭开学与被执行人孔祥富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7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53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0元并已发放完毕,现被执行人长期去向不明,其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81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