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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7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6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凤麟大道。法定代表人:许明霞,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系遵义市华震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华震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