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行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任玉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玉兴。上诉人任玉兴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其诉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作出的(2016)冀0503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玉兴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玉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玉兴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王怀栋审判员 邢向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