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豫16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王某甲马申请执行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某乙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豫16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军 平审判员 闫 春 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二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