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588号原告孙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刘 晓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