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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588号原告孙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刘 晓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