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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祁生与包杰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生,包杰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04号原告祁生。被告包杰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生与被告包杰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祁生负担。审判员  毛中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