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贇与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73号申请执行人钟贇,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徐丽丽,女,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钟贇与被执行人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丽丽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7,3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若被执行人今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