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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XX翠与陈绍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翠,陈绍贤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1041号原告XX翠,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胡义荣,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翟文丹,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绍贤,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翠诉被告陈绍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XX翠承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