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士亭与董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亭,董高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262号原告刘士亭,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董高升,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亭诉被告董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董高升未能收到。本院认为,原告刘士亭起诉被告应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董高升的地址出现错误,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士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