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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蒙皖16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蒙城县晶合软件办公耗材批发部与蒙城县道源网络服务部、代冰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晶合软件办公耗材批发部,蒙城县道源网络服务部,代冰清,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蒙皖16**民初1352号原告:蒙城县晶合软件办公耗材批发部,住所地蒙城县鸿业名居13#楼905室。法定代表人:段广娟,该批发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道源网络服务部,住所地蒙城县御园街81号,负责人:代冰清,该服务部经营者。被告:代冰清,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徐伟,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晶合软件办公耗材批发部与被告蒙城县道源网络服务部、代冰清、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晶合软件办公耗材批发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晶合软件办公耗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晶合软件办公耗材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