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XX与周国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国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XX。被告周国钱。原告XX与被告周国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国钱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5日,被告周国钱租住原告XX房屋。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4月5日拖欠房租不给,并于2015年2月15日和2015年4月4日两次写下欠条两份,约定2015年3月20日前和2015年4月15日前给付房租。到期后被告以没钱拒不偿还。请求判决被告周国钱给付所欠7个半月房租(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4月5日)8925元(扣除押金后),及所欠燃气费80.81元,共计9005.81元。被告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原告XX与被告周国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周国钱租赁原告XX位于石家庄市亚太宿舍3-3-601室房屋,月租金1100元,押金1100元。原告依约交付房屋,被告自2014年8月开始欠租金。2015年4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房租10275元,并约定2015年4月15日之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主张被告欠燃气费80.81元未提交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房租10275元有租赁协议及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扣除押金后房租8925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燃气费80.81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国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租金892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国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xxxxxxxx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