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与王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王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358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私营工业园一区。负责人赵仕明,行长。被告王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与被告王广华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