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王某,李普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208号原告王娟王某,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珍,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继锋,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普李某,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王某与被告李普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娟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