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忠新与刘茜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新,刘茜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616号原告刘忠新。被告刘茜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新与被告刘茜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新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忠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忠新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