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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忠新与刘茜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新,刘茜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616号原告刘忠新。被告刘茜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新与被告刘茜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新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忠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忠新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