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97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叶美金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叶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叶美金,女,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24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其作出的三管案城(中)[2014]406号行政处理决定经本院(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7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确认并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叶美金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及罚款滞纳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并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遮雨棚。被执行人叶美金未按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叶美金的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4800元,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美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被执行人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设施。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