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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君与苏保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苏保清,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徐君,男,生于1979年4月12日,汉族,员工,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霄蒙(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保清,男,生于1968年5月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魏朝蓬(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殷际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君与被告苏保清、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君于2016年4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君撤回对苏保清、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徐君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程增华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玉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