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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244号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齐。委托代理人张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