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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阿鲁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额尔德木图与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德木图,高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阿鲁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秀丽,女,汉族,农民。本院对额尔德木图诉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秀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兴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