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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3027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完玛刀吉申请执行西日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某某某,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3027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完某某某,住夏河县。被执行人西某某,住夏河县。完某某某诉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夏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完某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西某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家属,催其主动履行。被执行人西某某家属于2016年4月11日终于履行完毕,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作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加克审判员  道吉草审判员  刘壹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多杰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