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夏洪强与刘晓燕、刘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强,刘晓燕,刘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06号原告夏洪强,农村居民。被告刘晓燕,农村居民。被告刘德全,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强与被告刘晓燕、被告刘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洪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7元,减半收取3073.50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943.50元,由原告夏洪强负担。审判长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倩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