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贾善勇与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善勇,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2执21号申请执行人贾善勇,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忠,经理。本院依据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79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