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冀州镇崔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与崔同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冀州镇崔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崔同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崔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青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琥,该村法律顾问。被告:崔同根。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崔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崔同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崔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崔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立珍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