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郭永振与金乡县客都购物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公司,郭永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国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茜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振,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震,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刚,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力红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