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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54号原告廖某某。被告龙某某。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兵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