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54号原告廖某某。被告龙某某。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兵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