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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石玉良与郝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良,郝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820号原告:石玉良。被告:郝志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良诉被告郝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玉良负担。审判员  齐有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