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石玉良与郝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良,郝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820号原告:石玉良。被告:郝志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良诉被告郝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玉良负担。审判员 齐有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